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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遇狍致车损 法官调解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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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6 07:41:05

近日,安图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高速公路撞狍子引发的车辆损失赔偿纠纷。原告袁某与涉事路段高速公司达成和解,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8月16日22时22分,袁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一只狍子突然出现,袁某躲闪不及与之相撞,导致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袁某第一时间联系了负责该路段管理的高速公司,就车辆损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双方经沟通达成一致赔偿协议,但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高速公司却迟迟未支付赔偿款。为挽回损失,袁某在多次交涉无果后,携带事故相关证据材料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充分了解案件细节,考虑到双方此前已有协商基础,核心争议在于协议履行问题,且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能更高效地化解矛盾、减少诉累,便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向高速公司释明,其作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有保障道路安全通行的法定义务,未能有效防范动物进入高速路段存在管理瑕疵,且双方已达成的赔偿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承办法官也倾听袁某的合理诉求,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在法官的耐心沟通与协调下,高速公司认识到自身逾期履行的问题,袁某也表达了协商解决的诚意,双方再次达成和解协议,高速公司承诺按照新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赔偿款项,纠纷得以解决。


通讯员:王高宇

初审:张波

复审:付新宇

终审:谢刚